由于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有关人员,相关涉税文书《税务事项通知书》(红税稽检通〔2024〕524号)无法送达,现将本次检查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政策依据进行公告送达,望你公司看到公告后及时与检查人员联系,及时提出反馈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自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检查结束前,检查人能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经查,智辉公司在2019、2020年实际经营项目为股权投资,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缴纳增值税。但是,智辉公司在增值税申报时按“咨询服务”税目进行纳税申报。由于金融商品转让为差额计税,智辉公司在取得减持股票收入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因此存在多缴增值税及其附加。
在2020年度期间发生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共计1,232,541.12元,佣金费用共计31,666.14元,交易规费共计15,021.0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三)项“纳税人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的《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第一条第(五)项第4目“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4.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别的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3目“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第(二)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经查,智辉公司在实际经营业务为从事股权投资的情况下,将公司营业范围由“股权投资、投资咨询”虚假变更为“企业管理咨询、文化创意策划咨询服务”,并以公司账务不健全成本费用无法正常核算为理由申请核定征收,促成税务机关按照10%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事实,从而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67,572,039.94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7号)第一条“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之规定,智辉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税的方法不得采用核定征收,应予以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7号)第一条规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额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
智辉公司实际经营业务为从事股权投资,2020年4月24日发生托管转出-非交易转让之股份过户,成交数量21,193,135.00股,交易金额952,419,486.90元,由于股票的所有权属发生了改变,应对智辉公司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因此智辉公司未按规定按照实际申报缴纳印花税952,419.49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2008〕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税的方法,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千分之一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对上述事项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若有陈述、申辩意见,请于收到本通知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逾期视同无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的相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二、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明显的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企业以前年度尚未处理的以上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不再调整。
若干省市国税局反映,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中有若干问题不好把握,需要税务总局进一步研究明确。一是从事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是不是能够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若能的话,对于实行定率征收的企业,其取得的股票转让收入是按全额核定还是差额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就是对上述两个问题的解答。
关于第一个问题。《公告》明确: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考虑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的企业一般都有专门的财务、投资专家团队,具备建账核算的能力和优势,而且股权(股票)的交易痕迹较为显著,非常容易核算清楚,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导向,应该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当然,这条规定主要是不允许对企业整体所得事先核定,对公司出现《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仍旧能依法对其某项所得实行事后核定。
关于第二个问题。《公告》明确: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之所以明确按股票转让收入全额核定,而不是按收入差额核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的规定,即: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有些纳税人反映,由于企业每一笔股票交易并不都是盈利的,对于亏损交易仍按收入全额核定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税收负担。我们大家都认为《公告》已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公告》第一条明确专门从事股票交易的企业不可以事先核定征收,对这一些企业而言,查账征收是在其股票交易真实盈亏的基础上进行的,反映其实际税负;其次,对于偶尔从事股票交易的企业而言,如果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实行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而且应税所得率的适用按其主营业务确定,考虑,对企业税收负担影响不大;另外,查账征收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方向,符合《税收征管法》的基本精神,我们鼓励企业建账建制,反映其真实盈亏和实际税负。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